上海婚介协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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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婚姻介绍管理协会简称上海婚介协会。协会成立于2002年。协会主要工作是在市民政局和市社团局的指导、监督和管理下,在理事会的领导下,按照《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》和新修订的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,进一步改善协会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,继续做好行规行约的建设和完善工作,使本市的婚姻介绍机构的经营和服务都能做到有法可依、有章可循,加强婚姻介绍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,建立行业自律和诚信机制,通过职业道德、社会公德的教育,提高婚姻介绍行业从业人员的道德水准,做到自我规范、自我约束,热心为征婚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。

协会章程
上海市婚姻介绍管理协会章程 (2006年6月29日)修订版
章 总则
条本会定名为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协会。
英文名称:Shanghai Match-Making Organization Administration Association
协会徽标: HJXH
第二条本会面向上海市婚姻介绍服务行业,由本市经过登记注册 的婚姻介绍机构和从事婚姻管理和研究的有关人员自愿参加,依法成立的自我教育、自我服务、自我管理的专业性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本会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;弘扬文明健康的恋爱、婚姻家庭观念,倡导新婚俗,发扬新风尚,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、诚信守法;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反映会员的呼声,发挥联系政府与会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;促进婚姻介绍机构规范、健康、有序地发展,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。
第四条本会接受上海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,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监督管理。
第二章 任务、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
第五条本会任务:
(一)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方针、政策;协助政府部 门对本市经过登记注册的婚姻介绍机构进行管理;
(二)制(修)定和贯彻、执行有关上海市婚介行业的各类服务规 范和标准,促进"行规行约"的建立和完善,加强会员自律,提倡职业道德,努力构建本市婚介机构的诚信体系;
(三)积极为社会和会员服务,依法维护征婚当事人和婚介机构的 合法权益;
(四)协助政府部门对本市婚介从业人员进行管理,开展婚介工作 的有关法律、法规的政策咨询、宣传和教育,组织婚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、工作能力的业务培训;
(五)开展本市婚介服务工作的经验交流和理论研讨;推进婚介服 务工作与国内其他地区婚介组织的合作;开展国际间的婚姻家庭情况交流与合作;
(六)组织会员参加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,承办政府等有关部门委 托办理的其它事宜;
(七) 版会刊。
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: 行业自律管理、咨询服务、业务培训、理论研讨、经验信息交流、维护征婚对象和会员合法权益。
第七条本会活动原则: 本会严格按照校准的章程开展活动,活动诚实守信、公正公平,不损害国家、会员利益,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,并努力做到民主办会、自主办会。
第三章 会员
第八条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;
(二)自愿加入本会;
(三)经本市政府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婚姻介绍机构;并具有良好声誉;
(四)从事婚姻管理和热心婚姻、家庭理论研究、宣传等方面有关专家;
第十条会员入会申请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履行入会手续;
(四)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权;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三)遵守行业规约;
(四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五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六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七)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。
(八)按规定交纳婚姻介绍机构经营保证金。
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明,并交回会员证;会员如果一年 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。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 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
第十四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:民主集中制。本会的高权力机构是 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经 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 理事会表决通过,换届逾期长不得超过一年。
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 日常工作,理事会届期与会员大会相同。 理事会的职权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,副会长,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 消,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; (七)任免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,聘任协会名誉职务;
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可提前或 推迟召开;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 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九条本会设会长一人,副会长若干人,秘书长一人,副秘书长 若干人;任期与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相同,可连选连任,秘书长以上人 员连任不超过两届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条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社会捐赠、资助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。
(五)利息
(六)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二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 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 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二十四条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,接受会员 大会的监督;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;社会捐赠、 资助的,应当尊重捐赠、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。
第二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 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二十六条本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二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八条本会如需终止,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组织清算小组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善后工作完成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会员大会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 章程修改亦同。
第三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。

协会会员
上海圣爱婚介,上海幸福生活婚介,上海鸳鸯缘婚介,上海心歌婚介,上海圆缘缘婚介,上海真爱婚介,上海博江婚介,上海红叶婚介,上海瑞缘婚介等共计一百余家(2011年7月截至统计)
协会办公室
协会行政事务处理、调解处理投诉事务;会员单位资料、档案的管理。
事业拓展联络部
开展婚介行业对外合作,加强国内、国际同行业交流;策划、举办、监督和指导婚介及相关行业的各类活动、展览、会议。
婚恋研究培训部
制定婚介服务及相关产业标准规范,组织婚介文化及婚介产业的专题调研理论研究;组织业内专业培训,组织编写婚恋研究
婚恋心理研究中心
择偶与婚恋心理研究,提高择偶成功率和婚姻幸福度,研究并掌握这些心理变化,适时提出有价值的权威性分析数据、报告以及解决方案,发布现代婚恋情感方面的文章、研究成果和信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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